孕前或孕期接觸鉛環境的女性,在妊娠期,母嬰的健康均會受到體內蓄積鉛的危害。
關于這方面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860年,Paul發現123名從事鉛作業的妊娠婦女中,有73人的胎兒死亡,活產的50名嬰兒中有35名也死于3歲以內。因此,英國有人一度將鉛化物作為墮胎藥作用。此后,Legge于1901年,Oliver于1911年,Hamildon等于1943年相繼報道了從事陶瓷及冶煉業的女工自然流產和死胎的發生率較高,1944年Cantarow和Tnonper對此作為評述,指出鉛可以造成婦女月經紊亂、不育癥、自然流產、死產、早產、嬰兒發育不良和死亡率增長率加等危害。
隨著對鉛毒性的認識和女工勞動保護條件的改善,目前這種妊娠婦女職業性鉛暴露的情況已不多見。但隨著現代工業和交通的發展,環境鉛污染日趨嚴重,普通人群鉛攝入對妊娠過程及其遠期危害正日益受到重視。近十余年來一系列研究的結果表明:由于鉛可通過胎盤,而處于快速發展中的胎兒對鉛的毒性十分敏感,即使是低水平的鉛攝入,仍可損害胎兒對嬰兒出生以后的生長發育,并且發現幾乎任何血鉛水平對胎兒都是有害的。
鉛具有生殖毒性、胚胎毒性和致畸作用,鉛的毒性作用存在劑量效應關系。妊娠期過多接觸鉛可造成不孕、流產、胎兒畸形,即使是低水平鉛攝入仍可影響宮內胎兒的生長發育進程,造成畸形、早產、低出生體重、生長發育遲緩和智能低下等危害。